新修訂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4號)(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同時廢止。
《規定》共七章51條,包含了總則、船舶和人員管理、包裝和集裝箱管理、申報和報告管理、作業安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修訂背景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是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風險防控的重要領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修訂,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相關管理制度和處罰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需要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作出相應修改,以落實上位法的要求,也更好適應安全生產形勢變化。
01?完善許可申請管理要求
1.明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許可制度和申請材料,縮短定期申報批準周期。
《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申報需要符合的條件,申請人在申報時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注意相關許可制度和申請材料,以及定期申報批準周期的調整,由7日調整為5個工作日。
2.關于過駁作業許可的要求。
《規定》為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設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的管理要求,明確許可申請材料。
3.刪除了有關“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相關要求。
因為該部分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防治管理規定》等法規中作出規范,避免重復。
4.新增港口水域外過駁作業管理。
《規定》第三十三條(新增條款),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港口水域外過駁作業前,需要合理核定安全作業區的范圍,并向社會公告。從事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在安全作業區內進行作業,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無關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不得進入。
02?優化安全風險監管制度
1.完善危險貨物范圍。
《規定》附則擴大了散裝油類的范圍,將國際海事組織通過文件強制要求各締約國按照《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公約)附則I管理的散裝油類納入危險貨物加強監管。
2.嚴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相應的適裝證書,證明文件不再適用。
《規定》第九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相應的適裝證書,刪除了證明文件。
3.強化部門聯動監管。
《規定》新增第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現場監督檢查法定證書文書時,發現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應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4.補充完善托運人的通知報告義務
《規定》第二十三條補充完善托運人的通知報告義務,補充托運人需向承運人通知的貨物信息和提交的相關材料,減少謊報瞞報現象。
5.加強對水上過駁或者洗(清)艙、驅氣、置換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管,新增編制作業方案的要求。
《規定》第二十九條,水上過駁等作業盡量遠離的區域,將“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增加了“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安全作業區”。新增編制作業方案的要求。
03?調整行政處罰規定罰則
1.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已明確的處罰事項,《規定》不再重復規定。
2.進一步厘清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的關系。
3.《規定》第四十四條,新增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按照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的要求時,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罰細則。
4.新增托運人在內河通航水域托運危險貨物,未依法提交有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表明該貨物危險特性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文件時處罰細則。
04?修訂內容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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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丨鎮江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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